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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专利权人通过EMS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各种文件,应当怎样确定递交日?
时间:2021/4/16

问:申请人/专利权人通过EMS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各种文件,应当怎样确定递交日?对于普通快递如何确定递交日?

答:EMS是“邮政特快专递服务”的英文简称,是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直属全资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提供的一种快递服务。因此,EMS属于邮寄的一种形式。国知复专[2020]0057、00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专利权人通过EMS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或者快递单打印日为递交日;邮戳日或者快递单打印日缺失或者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通过其他速递公司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1节的规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其他速递公司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其他文件,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1节的规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相关案例:国知复专[2020]0057、0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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